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