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收养关系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一)收养人夫妇双方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三)婚姻及家庭人口状况证明;
(四)收养人的职业和经济收人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问题的法律规定。
以上(二)至(六)项需经收养人居住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方为有效。
二、送养人应提交:
(一)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册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的证明;
(二)送养人夫妻一方死亡,可出具单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并提交另一方死亡证明;
(三)被送养人生父母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需提交被送养人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四)由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送养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同意送养的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被收养人需提交户口册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