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子女协议书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需提交结婚证;未婚者需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需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2、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送养人及其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收养人或送养人须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应提交:
1、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送养人与收养人应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收养子女协议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