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筹委会成员身份证明及名单;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的批准文件;
(三)国家或地方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实行股份制的文件;
(四)金融管理机关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五)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六)审计、验资报告书;
(七)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办法;
(八)股东名册;
(九)公司创立大会(首届股东大会)的议程;
(十)出席首届大会的股东代表产生办法;
(十一)设立公司的报告;
(十二)公司章程(草案);
(十三)首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十四)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表决办法;
(十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