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即:死者的父母亲、配偶、子女及供扶养人情况),证明出具内容见下面所附“证明样式”;被继承人、继承人各自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继承人);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如:存款单、股权证、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涉及房产,必须提供房产产籍档案,包括购房协议、工龄计算表,查档表(由房产管理部门产籍档案室出具);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嘱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本人无法到场的,必须提交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11、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等);
12、精神状况证明;
13、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备注栏)。
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谓“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销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死亡公证书。
所谓“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提示:1、所有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异地的法定继承人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或放弃继承权,提交该法定继承人所在地公证部门办理的委托公证书或放弃继承权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