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 0.255;5000001元至10000000之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 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 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1元至2000000元 部分,收取0.3%;2000001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 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90-18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270—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450—7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630—9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收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备注:本公证处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青海省司法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此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收费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45—7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270—45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180—36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90—18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450—72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450—9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180—35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45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70—450元;2、证明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45—9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每收费100—150元;
2、保管遗嘱和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50—100元;
3、遗嘱财产清点或保管,每件收费200—4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400—9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公证:
1、办理劳务合同,每件收费40—60元;
2、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现场监督,每件收费700—1000元;
3、办理担保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等:
1、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80元;
2、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100元;
3、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60元;
4、解答法律咨询等,每件收费10—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的收费标准:
1、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属实、证明文本与原本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每件收费50—100元。
2、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劳工赔偿金,每件收费40—60元。
3、公证书副本每件收费1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处增设新的公证服务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公证处根据《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方案,报省级物价、司法部门审批。
以上收费标准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