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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探讨

债权能作抵押吗?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例如以下两种情况日益增多;
    一、甲向房产公司购买依法预售的房屋,双方订立了,《房屋预售合同》.甲按规定支付了部分价金,在取得房屋之前(房屋可能建造中,也可能已建好但未交付使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还位办好),甲以即将取得的房屋(属于债权状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二、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定为三年,乙每月交纳租金一万元给甲.半年后,甲方与丙签定了《借款协议》,约定甲以上述租赁合同中甲的债权(即租金收益)作为抵押,向丙借五万元,期限为一年。
    上述两个案例都面临着债务人能否以自己的债权作抵押的问题。
    但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的,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对上述问题均无提及。在理论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运用更有待于摸索和总结。
    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可以用自己的债权作抵押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我国传统民法与现行法律关于抵押的含义看,债权能否成为抵押标的物,是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与《担保法》均认为,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 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得到偿还的一种担保形式。从中可以看出,用作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广泛,须具备变卖价值和可转让流通的特性,即包括有体物一 房屋、机器等,也包括无体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采伐权等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的权利。
    笔者认为,第一、债权也应包含在其中,债权成为抵押标的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抵押标的物特性。
    第二、债的本质决定了债权抵押的可能性。
    债的本质是将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有同等或相似价值的权利。
    债权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实现,因此与物权相比较,债权是一种可期待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利益的转换、实现存在着一定的 时间差距,一旦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熟,债权即可成为一种现实利益。因此,债权的价值性是确定的,而法律未规定债权禁止转让流通,这符合抵押标的物应具 备的条件。同时,债权抵押即具有一般物权抵押的稳定可靠性,又具有处于债权状态下的相对不稳定性。因为在债权未实现之前,它是一种债权状态下的抵押,而在 债权转换为物权后,又与一般物权抵押没有区别。
    第三、债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解决了债权作抵押的可靠性。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法律调整的重心已从物权行为转移到债权行为,债法从形式到内容上亦日趋完备,为债权债务的的稳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 护。债债权抵押的可靠性将大大增强。而虽然我们已看到债权抵押存在风险,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可能性。正如物权抵押中抵押物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灭失,使抵押 权不能实现而存在抵押风险。
    第四、司法实践决定了债权抵押的可行性。
    我国法律规定允许以债券(如国库券、存单等)作抵押、债券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证书,它以证券形式记载了先于存在的债权。债券抵押实质就是以债权抵押。
    案例一中,预售房在实践中又称“楼花”、“楼花”抵押从国外到国内的实践都表面是切实可行的。特别是在我国沿海及南方发达城市中,这种做法被广泛 使用。一些城市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而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私人购房现象的日益增多,这种抵押方法必将被更广泛地使用。
    案例二中,若甲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丙将依法获得甲的租金收益而优先受偿,法律应确认和保护这种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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