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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走前沿,公证为民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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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探讨

浅议诚信与公证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为人处事最起码的道德准则。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信。孔子曰:“人而无 信,不知其可也。”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就无法在世上行事立足。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曾沐浴过诚信的幸福阳光,也曾遭遇过失信的痛 苦阴雨。可以说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是道德匮乏的社会,同时也是一种混乱和危险的社会。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意思是做人要诚恳老实,有信无欺。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 石。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不可能有快速、持续发展的经济。我们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政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只有讲诚信, 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秩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 项重要内容,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诚信为本,以诚信为生命,以 诚信为灵魂,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之基。如果离开了诚信,公证便失去其价值之所在。可以说,公证机构通过行使国家授予的证明权,由具有授权资格的公证 员,依据公证程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证明各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中所包含的诚信元素是毋庸置疑的。因此, 诚信是内在的,无形的,而公证文书则是诚信外化的一种有形的法律形式。可见,诚信乃公证之本。
    公证制度作为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就应该是公正和诚信的化身,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代表了政府和社会的信用度。当前我国公证工 作中也存在着虚假公证、摆设公证、人情公证、枉法公证等一些现象和问题。尤其是前两年当武汉体彩舞弊案和西安宝马案发生之后,国家公证业的诚信受到空前的 质疑,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而这两起案件都与公证的诚信问题牵连在一起。究其原因或是公证成为走过场敷衍塞责的摆设,或是公证 成为造假者的帮凶。面对公证行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得公证本身的价值大打折扣,对公证的社会形象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给国家证明机构的公信力带来严重威 胁。因此加强公证行业的诚信建设,努力维护自身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价值已成为公证界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 加大责任追究和监管力度,全力维护公证行业的自身诚信,把公证业锻造成一个诚实守信、尽职尽责、规范守法、社会信赖的行业。
    如何才能使公证处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使公证在建立信用制度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呢?
    一、要健全和完善公证质量管理体系
    公证质量与公证公信力的建立、社会诚信的发展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证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 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如果公证工作没有质量,那必将会导致公信力的丧失,如果公证机构丧失基本的公信力,或公证机构受利益的驱使 不能客观的行使职权,这是对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最大的危害。如果一个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没有权威性,不本着公正、公平的态度办理每一件公证业 务,那又怎能让社会承认其工作的可靠性,公证机构的存在和价值也会失去意义,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证工作没有质量就等于是公证行业缺失了公信力,公 证维护的法律制度的地位也必将受到挑战。因此公证业要始终坚持质量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时候公证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 价,更不能为利益、权势所驱动,任由公证行为在背离公正原则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作为诚信的使者,应当在公证证明活动中体现诚信,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严谨缜密的态度认真对待工作。公证人员最大的诚信就是要忠于 法律和事实,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坚持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同时,要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公证制度是一项程序性的法律制度,正当的公证程序与真实合法的 实体证明在法律上被赋予同等价值。在实践中,一些公证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必须予以纠正。根据正当程序要求,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 中,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出证等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或超越规定的程序,即便它对特定 证明活动的结果并无大碍。当然,目前在公证程序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亟待加以规范,以实现程序法定,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公证人员“自由 裁量”的空间,确保公证活动有法可依。要强化公证服务过程中的申请、受理、审批、出证等严密的环节衔接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公证事项要 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市级以上公证管理部门要制定反映时代特征、符合现实要求、行之有效的公证质量管理办法。 因此,有质量的公证工作不仅是树立起了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推动自身的发展,还能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二、深入持久的开展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
    公证职业道德规范是公证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兼具外部强制和自我约束双重属性,公证职业道德规范必须首先转化为每个公证员的自觉行为,使其成为一 种信念,方可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因此,每个公证员都要严格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努力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 象。完善考核和监督机制。要对现有公证人员定期进行必要的道德、素质及信用等方面的考核,对那些职业道德差、信誉不好或有不良记录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今 后的年检的工作中可以采取延缓注册、不注册甚至清除出去等办法进行规范。使每个公证员都成为诚信的标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各公证机构要开展 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使之深入人心。在开展教育活动中要切忌空洞的说教,应当形式多样,特别是要多通过一些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寓教于工作实际之 中,保证教育活动切实收到成效。
    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每个公证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愈来愈高,公证员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勤奋学习,努力钻 研,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不断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开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公证员整体 素质的提高,不仅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应注重陶冶情操和职业修养,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在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 表意见,也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没有人相信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公证员作出的公证证明是值 得信赖的。因此,公证活动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与支持,还需要道德的大力支持。
    三、健全完善的公证诚信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所谓信用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一个公开的、全面的信用体系库,以使社会公众平等地、便捷地获得所需的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用以避免、减少社会交往的风险。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交往的安全,降低交往成本,从而鼓励资源的高速流转,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 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由此可以预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将正式启动。培育公证人员诚信意识,除了要加强教育,培养公证人员的自律 意识外,必须发挥法律机制的作用。
    一是要建立健全公证人员的诚信评价机制。要建立公证人员的诚信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所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诚信情况分类进 行诚信级别考核评审,考核结果记入诚信档案。凡没有违反职业规则、没有出现错证、假证、赢得良好社会评价的公证处,可获得高诚信级别,相反则视其情节相应 降低诚信级别等级。每一个公证处的诚信级别及不良记录(包括公证员个人的不良记录),均应向并向行业内部和全社会公开通报,以使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地选择信 用良好的公证处、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真正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同时,要将公证人员的诚信考核情况与其办证(主办业务)权限、年度注册、职务晋升和收 益等挂起钩来,充分发挥诚信档案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二、是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公证人员的失信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追究行为人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失信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公证行业统一的责任保险制度,但这只是解决了公证行业、公证机构对外赔偿的资金来源问 题,我们还应当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公证人员对内承担民事责任的机制。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公证人和我国一些地方公证机构的做法,建立公证人员执业保证金、风 险基金制度,对那些由于失信等过错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公证人员,应当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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