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内容主要包括,公证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和出证 日期。另外,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还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也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此外,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